第318章
关于本次的庭审,想要胜诉显然有困难。
苏白也清楚困难在哪里。
不过这点困难并不能影响到结果,达到委托人的预期。
只是麻不麻烦和需要多长时间的问题。
总体来说,问题不大。
临近开庭前夕。
各方开始提交证据。
本次庭审由安市初级法院进行审理。
公诉方对于秦宝的罪名控诉为造谣,以及损害商品声誉罪,损害商业名声罪。
举证环节苏白提交的证据,主要是从秦宝没有进行造谣方面进行出发。
在举证结束后。
本案应当开庭进行主审理的法官杜明,叫住了苏白。
“苏律师...”
“你是从南都来的..?”
杜明看上去在50岁左右,脑顶有些秃,圆脸笑呵呵的望着苏白。
苏白看了杜明一眼,点了点头:“对。”
“呵呵..南都大城市啊!我先前在去外地学习的时候,听说过苏律师在刑事圈最出名的几个案子。”
苏白不知道杜明想要表达什么意思,笑了笑,没有说话,等着杜明继续开口。
见状,杜明也就继续说了下去。
“是这样的。”
“苏律师提交的这些证据,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,只不过,秦宝这个案子有点小毛病。”
“我也没有想过苏律师竟然会代理这么一个小案子。”
“是这样的,检方已经提起了公诉,那么就说明检方掌握了不少的证据。”
“在庭审的时候,苏律师你能不能..发言不要带有那么大的攻击性?”
“这个案子苏律师你应该了解过,具体怎么判决,我觉得这个案件秦安的犯罪情节较轻...”
苏白:.….
???
打哑语?
这哑语的意思苏白大致听懂了。
说白了。
大家各退一步,庭审场上,你别太过分,我判的轻一点,保证给你一个交待。
是这个意思不?
就是这个意思!
这种情况,苏白以前遇到过,甚至比这个还要过分。
先前有一个审判长,认为他作为刑事委托代理人太难搞,直接让当事人换诉讼律师。
说实话,那种直接让当事人换诉讼律师的开口更离谱。
.….
面对这种情况,苏白笑了笑,直接拒绝了:“杜法官。”
“罪行轻不轻主要依靠的是法律的条款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后果。”
“我也只是依法争取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。”
“再说了,杜法官为什么会觉得这个案件的犯罪情节较轻..?”
杜明听明白了苏白的意思,笑了笑没有说话。
“我是按照我以往的办案经验来说的,毕竟庭审还没有开始,我只能按照自己的经验来陈述一下。”
“我个人也非常赞同苏律师说的依法办事,既然这样的话,苏律师回去好好准备一下,咱们庭审上见。”
“好的。”
苏白笑着点了点头。
等到走出法院后,苏白从口袋里掏出来了录音笔,咂了咂舌:“可惜了。”
如果杜明愿意多说两句的话,这完全可以当做证据。
不过.…
对方显然很清楚,这种话只能暗示,不能说的太多,有较强的警惕性。
苏白也没有想要通过录音笔来记录的想法,对方说的多了,事情变简单。
说的不多,也不影响结果。
只是.…从这方面来看的话,法院方面的态度非常的耐人寻味。
.….
时间很快,到了开庭的时间。
等候室内。
李雪珍显得忧心忡忡:“苏律师...我最近听到了点不好的消息...”
苏白笑了笑:“什么不好的消息?”
“就是这个案子的判决,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颇。”
“嗯,我知道。”
“你不用担心的,这个案子是有点麻烦,但是还没有到不能胜诉的地步。”
“奥。”
“我相信苏律师。”
李雪珍重重点了点头。
.….
等到了开庭时间。
工作人员将苏白和李雪珍带进庭审场上。
各方入座,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和法庭规矩,紧接着开口:“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。”
话音落下。
审判长和审判员走进庭审台上。
杜明站在审判台上,眼神带着打趣的看了苏白一眼。
敲响法锤。
“现在开庭。”
“请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陈述身份信息。”
关于本场案件的身份信息,除了检方的控告以外,安药集团作为第三方,也参与了本次的庭审。
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附带民事条件的诉讼内容。
检方人员:马武,张敏。
安药集团:周华山,梁超。
庭审场上,人员身份信息核实完毕。
杜明又继续走庭审流程,询问案由。
本次案件的案由——安药集团起诉秦宝,认为秦宝涉嫌造谣并严重损害了安药集团推出来的药酒,安神药酒。
并以损害商业信誉,商品名誉进行提起公诉。
案由确认完毕。
杜明看向检方,让检方陈述秦宝的犯罪事实。
“好的。”
马武点了点头。
这一次,对于他而言的任务就是将秦宝的犯罪事实陈述出来。
并且和被告方也就是秦宝一方的委托律师进行简单的辩诉。
剩下的.…则和他没有了什么太大的关系。
因为判决权不在于公诉方,而在于法院部门。
理清思路,马武继续开口:
“本次案件,检方作为公诉方,起诉秦宝伤害了安药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。”
“证据和理由如下:”
“第一:在秦宝发布的指控安药集团文章中,多次提及到了安药集团造假,是假药生产商,并且以及提到了安药集团所发布的产品,是能够毒死人的毒药。”
“通过这一点可以看出来,秦宝在此过程中,对于安药集团的评判是非常不理性的,并且给安药集团冠上了是假药生产商的名号。
通过网络的传播,转播量和全网观看次数达到了上亿次。
对于安药集团的商业信誉来讲,造成了极大的损失。
这是直接的结果行为。”
“第二:秦宝对于安药集团所发布的产品,和对安神药酒的分析,对于安神药酒的销量造成了严重影响。
在秦宝针对安神药酒的成分和功效进行分析,发布的长文中有很多严重造假的地方。”
“根据检方的调查事实发现,其中有几点造假:”
“首先,根据秦宝所发表的控诉长文,中列举的有以下几点。”
“安神药酒达不到安神的效果。”
“安神药酒中的某剂量元素超标,会对人的身体造成巨大的损害,甚至会造成致癌,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。”
“安神药酒是“毒药”,有一定的致死率。”
“根据秦宝所发文的内容,关于安神药酒其中的功效,元素,会不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损害,有没有致死率。”
“检方将安神药酒提交到相关部门以及相关机构进行了权威的检查。”
“根据相关机构的研究发现。”
“安神药酒可以达到安神效果,并且某剂量元素并没有超标,而是按照国家的指控来进行添加。
另外,造成致癌以及引起其他疾病的可能性,这一点通过相关机构的调查认证,并没有发现这一点。
致死率更是子虚乌有。”
“基于以上。”
“可以清楚的发现,安神药酒远远没有达到秦宝发长文所造成的严重后果。”
“秦宝的发文属于严重的造谣和侵犯了商品的声誉。”
“所以我方认为,秦宝触犯了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,商品声誉罪,并且造成了他人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。”
“检方提议判决两年有期徒刑。”
.….
啧啧,两年有期徒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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