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2章 令人发指的惨案(下)
左良俊坐在审讯室内,面色越来越苍白,眼神中透露出不安。
他的母亲和女朋友,则在另一间屋子里,面对着警方的询问,努力的为左良俊辩解。
左母的手微微颤抖,紧紧的握着茶杯,她抬起头:
“警官,我真的不相信我儿子会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。我承认,他之前确实走过弯路,犯过错误,但那些都已经过去了。”
“他出来后,确实改过自新,努力生活。他对我们全家人都很好,尤其是对他的女朋友。”
左母深吸了一口气,继续说道:
“案发那天夜里,我儿子喝醉了,早早就回家睡觉了。我还亲手给他盖了被子,看着他睡的。”
“后来听说出了那样的事,我们全家都吓坏了,问他是不是他干的,他坚决否认了。我相信他,他不可能做出那样的事。”
此时,左良俊的女朋友也说道:
“警官,我和左良俊认识已经有一段时间了,现在住在一起。我自认为对他很了解,他绝不是一个残忍的人。”
“虽然他有时候会喝酒,但那是因为他的生活压力太大了。他吃了很多苦,但他从来没有放弃过对生活的希望。”
“我们的店马上就要开业了,这是我们共同的梦想。他怎么可能在这个时候去做出那样的事呢?我真的不相信。”女朋友的声音有些哽咽。
警方听了他们的描述,也不禁陷入了沉思:
这样的情节确实让人感到疑惑,一个有着女朋友、即将开店做生意的年轻人,怎么可能突然之间变成残忍的凶手呢?
此外,警方还对“掏肠恶魔”进行了心理画像。这种凶手通常具有极端仇视社会和女人的心理特征,与家庭关系也往往不好。
然而,在左良俊身上,这些特征都不存在。他的家庭关系和睦,与母亲和女朋友的关系都很好,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仇视女性的迹象。
警方开始怀疑,这个案件是否另有隐情。
虽然这个案子还有很多疑点没有搞清楚,但是左良俊还是走上了法庭,在庭审的过程中,他坚决不承认自己杀过人。
只承认那几起骚扰妇女的案件。他还是坚决的表示,如果说我杀人了,请拿出证据来。
可无论过程怎么样,在第二年,2005年1月份判决结果还是出来了:判处左良俊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
看到这里韦鸿宇深深地皱起了眉头:这个案子疑点太多了,结案通告有的地方是说不通的,做出这个判决也有些草率。
左良俊的律师更是不服:本案没有直接证据,全部都是左良俊的口供和证人的证言,有些证人的证言,是在左良俊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之后,才取得的。
这明显带有主观性。而且有些证人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。
左良俊和其律师都表示要上诉。
再审之后,左良俊还是表示自己并没有杀人,他的一些供述是在公安人员提示引诱逼迫的情况下,做出来的。
可是二审、三审都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审判结果,仍旧判处左良俊: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有的律师说:既然左良俊“掏肠案”手段如此凶残,为什么不直接判处死刑枪毙呢?
有的律师做出了解答:就是因为本案没有实质性的关键证据。虽然左良俊的手段残忍,民愤极大, 但是某些关键的事实没有证据,只有口供。
每一起死刑的判定都要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 要经得起严格的推敲。
所以本案才不能判处:死刑立即执行。
本案也有很多律师和社会人士,对左良俊杀人的动机有疑惑。
因为无论是从左良军的生活方面,还是精神层面来看,他的人生都已经步入了正轨,有理由相信他对生活是充满了希望的。
那他为什么要在这种时候出去杀人呢?当地警方给出的说辞是难以服众的。
还有一个让众人疑惑不解的问题:
这两起“掏肠案”,根据调查,发现凶手都是用手从被害者下体伸进去,将小肠拉出来。对于一个没有医学常识,也没有屠宰过牲畜的左良俊来说,他是怎么做到的?
据参与抢救第二起被害者董淼的医生介绍:
作案人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,即使像他这样有专业水平的人,在十分钟之内作案,还要在下体用手找到小肠,也是很难办到的。
根据当地报纸的报道,左良俊被判死刑之后,没过几天,他的哥哥左良英跳楼自杀了。
这在当地引起了轩然大波,群众议论纷纷。
焦点就在——这兄弟俩长得非常像,如果夜晚两个人站在一起,外人是很难分辨得出来的。
这就给某些人的想象力插上了翅膀:左良俊是替哥哥服刑,哥哥受不了良心的谴责,自杀了。
看完了这个案例,韦鸿宇起身走到窗前,深深的陷入了思考当中:
到底怎么做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执法者呢?他想起了自己在学习班儿时,老大哥张卫东对他的教导:
执法者,是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守护者,他们的行为和决策,对社会的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。
时刻都应该保持客观,不受个人情感、偏见或外界压力的影响,确保对所有人一视同仁。这才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任。
执法者还必须尊重法律,严格遵守法律程序,不越权行事。
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坚持,不偏袒任何一方,确保每个人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,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关键。
执法者应有强烈的责任感,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影响,并始终以此为指导。
执法者应展现同情心,理解当事人的处境,但同时保持法律的严肃性。
执法过程应保持透明,让公众了解执法的依据和过程。
执法者应定期进行自我反省,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。
执法者应有服务公众的意识,意识到自己的工作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如果做不到这些就会走向群众的对立面,逐渐就会成为一个穿着制服的罪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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